鹤壁市《淇河文化研究》网        淇河文化研究第一卷(2005-2006)

 

我市规范淇河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

鹤壁市市规划局

     理若干规定》开始施行。
     《规定》明确规定:淇河生态保护区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。
     此规定把淇河生态保护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区、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。禁止建设区是指常水位线两侧各100米,其中城市段各50米范围内以及划定的城市蓝线、城市绿线、城市黄线、大赉店遗址保护区及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;限制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区边界之外两侧各200米,其中城市段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规划划定的其他范围内的区域;适宜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区、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。淇河常水位线以外各500米范围内不得摆放工业项目。淇河两岸所有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,包括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等均不得向淇河排放。
      对滨河地区建筑物的高度也有规定,其中限制建设区范围内一般建筑主体高度不得超过3层和12米;适宜建设区所有建筑高度均应进行视线分析,确保在淇河两侧滨河路之间区域向外看不到建筑。
      淇河生态保护区建筑设计应体现“生态、自然、质朴、和谐”的特点,与环境协调一致,禁止采用大面积、高彩度外墙饰面;淇河生态保护区严格限制设置商业性广告,禁止设置各类大型广告;湿地保护区应保持现存的良好生态环境,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,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。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经营性开发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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